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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六: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
【热点回顾】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范冰冰和其名下公司在《大轰炸》电影拍摄过程中,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偷税漏税。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8亿余元。若按期交纳罚款,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首先,执法机关积极作为,值得。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曝出后,执法机关介入,严格依法按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积极回应了公众关切,维护了法律权威。
其次,舆论监督和舆论关注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崔永元实名举报,到主流媒体跟进追问,再到公共舆论的持续发声,舆论的关注和追问在阳光照进事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执法机关与公共舆论形成合力,再次让公正得以彰显,让法治的力量涤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再次,明星偷税影响恶劣。
一方面,税收是现代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偷税漏税直接危及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公民依法缴纳的税额,国家依法将税收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开发,公民享受这些资源与设施带来的福利和收益,并根据收益再次缴纳合理的税额。在这一循环当中,依法纳税既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公平的重要一环。对于影视明星这类高收入群体来说,尤其如此。更高的收入,意味着更高的纳税额,和更严格的守法义务。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的负面导向作用必须警惕。
明星是具有很强示范效应的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自己,更影响着粉丝和普通观众对事物的看法和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年轻的粉丝来说,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对公众人物的要求只会更高,不可能变低。而公众人物自身也应该意识到,粉丝、观众的喜爱和信任不是任意妄为的资本,而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责任越大,越是要挺起肩膀,发挥榜样的作用,传播积极的正能量。这是公众人物的必修课,也是公共空间最基本的共识。
最后,我认为整治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需要多管齐下。其一,要对明星税务稽查常态化,但凡偷漏税都应负法律责任,要建章立制使明星收入透明化、全口径管理,要防止明星以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用企业赋税曲线避税。其二,相关部门要在税收征收上改革,让制作公司和明星都申报纳税,严格审查,二者就难以进行利益合谋。现有政策规定明星片酬纳税由制片公司代扣代缴,把税票给演员,这明显增加了制片公司的负担,也是他们乐意与明星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原因。其三,重金鼓励类似于“吹哨人”式的举报、曝光,同时罚金的数额,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但又达不到刑罚标准的,可考虑罚到“倾家荡产”。
面试热点七:如何治理城市“狗患”
【热点聚焦】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推出了史上最严格举措以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不文明养犬者,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得再养犬。根据当地媒体报道,此番西安对“狗患”的治理可谓动了真格,并且出动“内外双线作战”。
在街上,西安警方每夜都出动警力上街查狗,对流浪犬和无主犬进行收缴;对有主人的狗,则查看其是否有狗证、遛狗是否拴绳,出门有无携带清理狗粪工具等。而在小区内,则与小区物业联手,对养犬实行登记造册,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曝光;物业若对不文明行为劝说无效,将通报警方,由警方处理。
【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一些人开始了热衷“养狗”;狗自古就是人类之朋友,为人们看家护院,充当保护神,还因其“善解人意”,忠心为主,可与养狗者进行精神交流,弥补了一些人精神之空虚,从而倍受青睐。
【现实问题】
养狗本无好坏之分,只是一种个人爱好,然随着养狗者数量的与时俱增,加之养狗者公共规则意识并未能相应跟上,流浪狗伤人层出不穷;因遛狗不拴绳,惊吓老人、小孩,引发事故;狗乱叫扰民;狗任性乱拉,妨害公共卫生等一系列问题频频发生,形形色色的不文明养狗行为,超越了个人爱好之范畴,已经伤害了公众利益,触击到了法律底线,依法进行整治,理所当然;然而,面对庞大的养狗者与比比皆是的不文明养狗怪象,推出治理措施不是难事,而要有效整治,执法部门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提出建议】
对于有主犬只,要有效治理“狗患”,应该发动群众,打好“人民战争”。
其一,有关执法部门,在推出“治狗”新政的同时,还需与小区物业、业委会等联起手来,授权让其深入宣传文明养狗的重要性,引导养狗居民认识,自觉增强文明养狗意识,明确职责与要求,从而自觉配合政府开展相关整治。
其二,养狗乱象,根在小区,直接伤害了小区居民;因此小区物业、业委会要切实担责,走家串户进行“养狗情况登记”,摸清基本情况,受理小区居民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执法机关反映”,让其开展有针对性整治,从而稳步消除养狗乱象。
对于无主犬只,可从以下几点强化管理:
其一,流浪狗应切实履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录入犬类及主人基本信息,既监督个人养犬,也方便丢失宠物犬及时找到主人。
其二,建立由医卫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机构,对流浪狗及时救助,防控可能产生的传染性疾病。
其三,政府牵头建立性质的流浪狗收容所,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给予资金和场地支持,鼓励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加入。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让协会承担养犬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对流浪犬的日常收容管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其四,建立流浪狗收养制度,对进入收容所的流浪狗进行及时疾病救治和防控,发布流浪犬只信息,倡导市民主动领养流浪狗。
面试热点八:重庆公交坠江事件
【热点回顾】
重庆一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且用手机砸司机头部,于是司机回挡还击,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因为一个人错过了一站,其余人就错过了余生。”教训不可谓不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从此次坠江事故的起因来看,我认为规则意识的淡漠是最基本肇因,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未能体现出足够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
司机保持精力集中,是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前提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禁止乘客从事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与司机攀谈、拉扯司机都属于分散司机注意力行为,隐藏着交通安全风险。而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恶性行为,则可能直接造成交通事故,已经涉嫌违法。
首先,殴打司机的女乘客,自己坐错站,却无理取闹,缺乏规则意识。从法律上看,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在主观上,她对公交车内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持自我放任态度,应该予以谴责。其次,在争执期间,其他乘客没有进行劝说和阻止,这说明很多群众没有维护规则和坚持法律精神的主动性,对个人权益缺少保护意识,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最后是公交司机,忘了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未及时减速、停车,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而是暴力还击女乘客,直接导致了惨剧发生。
对于如何预防此类惨剧的发生,我应积极反思。
其一,这起事件警示我们,公交公司必须更加重视公共安全领域的细节安全。在公交车上,既然司机很重要,关系全车人的生命安全,那就要保护司机能够正常行使。因此,不妨制定细化的防范措施。比如,驾驶座设立隔离栏;比如,明文规定不可干扰司机正常行车,增设禁乘条款,犯错成本和惩戒力度;比如,加大对公交车上不文明行为的舆论曝光;再比如,恢复售票员制度,或实行义工售票员制度,以实现车内秩序的维护等。
其二,加大宣传和惩戒的力度,强化社会规则意识,尤其是对法律的敬畏。比如政府和媒体通过两微一端采取视频说法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入刑的法律案件进行讲解,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尤其是在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司机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刑,只有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严。
其三,就我们个人而言,作为一个普通乘客,应该做到三点:一方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应在下一站下车,不应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另一方面,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及时制止闹事人员,维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面试热点九:子女不孝致贫成扶贫难点
【热点回顾】
在一些农村,一些年纪大的群众,想着自己年老力衰,已经不能给家里作贡献,跟着子女反倒会给他们添麻烦。为此,他们选择独自居住,在住房、饮水安全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更有些非贫困户为了让父母享受贫困户待遇直接让父母分户出去,自己进城打工赚钱,却不给老人赡养费,有的子女住着宽敞明亮的房子,父母却住着脏、乱、差、偏、狭的危旧房子。对这些老人帮还是不帮,正在成为基层扶贫干部面临的棘手难题。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简称“《通告》”)指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个别老人存在“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传统思想而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理分析】
众所周知,孝敬父母、赡养父母,这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是为人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子女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推卸这份应尽的责任。《宪法》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进一步细化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成年子女跑到城市里打工、生活,把赡养老人的义务直接“甩”给政府。这在法律上就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是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可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遗弃、虐待作为老年人的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对于“不孝致贫”现象,基层政府、扶贫干部要向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和“不孝致贫”老人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用村规民约方式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同时,扶贫工作既要真正做到扶贫,也要保护好农村“夹心层”群体,让群众对扶贫工作心服口服。
【提出观点与建议】
我认为,对于处于这样困境老人该不该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子女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或子女有商品房、小汽车的,这类独居老人原则上应从扶贫信息系统中剔除。子女不属于这几类对象但事实上不尽赡养义务的,按照“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不能不扶老人。
一方面要对老人进行帮扶,如果老人还有部分劳动能力,可以为其量身打造劳动强度不高的产业扶贫项目。比如,四川等地推行的庭院经济扶贫模式,在院子里种点菜,养点家禽。如果村里有光伏电站等不需要投劳的产业扶贫项目或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把没有劳动能力的独居老人优先纳入其中。
另一方面,还要从儿女方面入手做工作。
首先是德治。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对子女进行孝道文化宣传和感化教育。同时通过开展好儿女、好媳妇等评比,倡导孝亲敬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可以上黑榜警示,形成农村熟人社会道德舆论压力,引导子女给予老人更多物质和精神关怀。
其次是自治。山东等地探索制度化的家庭和社会共同养老模式,政府出面设立“孝善基金”,子女每年要为父母提供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提供比例的配套资金。村里成立养老理事会,要求子女签订赡养老人协议,对人均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老人,子女至少要为老人补齐不足部分,村党支部监督执行。这些做法值得探索借鉴。
最后是靠法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当地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拒绝支付,经老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少数顽固不化、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子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面试热点十:网约车行业亟待规范整改
【热点聚焦】
2018年5月5日晚,未满21岁空姐午夜搭乘顺风车前往郑州市区途中遇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以来,互联网交通运输企业被约谈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就网约车企业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运营安全、信息安全等突出问题约谈了有关企业,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原因分析】
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整改规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条:
1. 政府监管不到位。目前,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使网约车运营合法化,但各项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及从业者进行规范,使得平台的实名认证、资质检查流于形式;加之个别政府部门缺乏网络监管的经验,没有充分预见网约车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以致出现严重的社会影响之后才被动的去解决。
2. 网约车平台自律意识不高。有一些网约车平台,法律意识淡薄,行业正当竞争意识较差,往往为获取客户信息,形成竞争优势,不惜触碰法律,在被相关部门约谈整改之后,很快便将承诺抛之脑后,依然我行我素,缺乏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3. 个人安全意识不足。不少消费者,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人身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以致出现了空姐乘网约车遇害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当下消费者要自我人身保护的意识和观念,维护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危害分析】
1. 网约车企业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当下市场上还存在很多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网约车运营,平台、车辆未获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未接受专业的安全驾驶培训,平台也未对驾驶员进行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和驾驶经历等背景审查;与此同时,平台为争抢顾客,大打价格战、补贴战,网约车市场乱象丛生。
2. 存在运营安全隐患。有一些网约车平台,在入门审查时未能做到对注册司机的尽职调查,只需要通过身份证等证件即可注册运营,而对其相关背景等不管不问,使得有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等前科的人员流入网约车市场,严重威胁顾客乘车的安全。如遇害空姐乘坐的网约车司机就是一名存在精神问题的司机,让这样一群人进入网约车司机,其实就是对乘客的不负责。
3. 网约车平台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顺风车的产品设计就存在严重的用户信息泄露情况,平台通过用户提供的详细个人信息,未经乘客同意便泄露给顺风车司机,乘客在打顺风车时,司机已经对其年龄、职业、相貌等信息一清二楚;但乘客却一直蒙在鼓里,并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已经公开泄露。就存在有个别用心不良的司机专选漂亮的姑娘作为乘客,增加了乘客的危险系数。
【建议措施】
网约车平台的规范整改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治理网约车乱象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对于网约车的整改还需要从政府、企业平台和用户消费者这三个主体来开展:
1. 政府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网约车行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使网约车行业真正有法可依,现已有个别地区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服务进行细化规定,使政府监管贯穿于网约车运营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要监管的预见性,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行业,要准确的进行评估,合理的预见其风险,及早的应对,并加大监管,从根本上避免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
2. 平台方面:网约车相关互联网平台要自身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合理正当的开展行业竞争,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约车司机进入的资格审查方面,加大审查的力度与广度,平台可以与公安、医院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合作,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网约车司机注册进行全面详尽的审查,避免有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等前科的人员流入网约车市场。
3. 用户方面:互联网平台用户要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意识,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社会民众的安全教育宣传,遇到不法人员的侵害时,应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群众自身的安全意识。
文章关键词: 《十大法治面试热点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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