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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法治面试热点解读》(一)

2019-07-22 08:52:3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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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热点一:女医生动车上救人被索医师证引热议

  【热点回顾】

  据报道,3月17日,D3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这名医生是一名耳鼻喉科医生,其救人之后列车乘务员的一系列举动,让其担心“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仅说不清,甚至还要承担责任”。该文章被网友大量点击、转载并引起热议。网友热评,主要集中在列车员有无权利索要医师证、并要求写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全程录像等方面。一些医生网友还表示,自己也曾经历过类似事情。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

  【树立论点】

  我认为,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施救,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不幸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而列车工作人员疑似让该名医生自证清白的行为却伤害了这种善意。好在我们有相关的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好人进行了必要的保护,可以让救人者免去后顾之忧。

  【展开论证】

  列车上突发疾病的病患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下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好心人现场救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前者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医生见义勇为之举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出现失误,也是免责的。

  而当事医生之所以心有余悸,主要是对相关法律还不熟悉,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

  【提出建议】

  第一,列车管理部门应反思对列车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反思列车上的应急处置是否尽善尽美。同时,民航、水运、公交等其他客运系统也可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进一步服务,满足旅客对客运服务安全的基本诉求。

  据我所知,也有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比如有些航空公司推出了机上医疗志愿者的服务,医生可以提前注册成为志愿者,如果飞行途中有人需要医疗救助,登记的志愿者将受邀提供,为感谢医生的协助,航空公司将给予医生里程数的奖励。此外,航空公司也承诺,对于志愿者在航班上提供医疗救助和援助,航空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我觉得铁路方面也可以考虑这种服务。

  第二,急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仅仅靠一条两条的法律条款可能还不能够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国家相关方面应当完善顶层设计,出台或完善与流动客运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规范。应急处置预案和规范应纳入行业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教育内容,应成为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形成统一、专业、规范、优质的应急处置服务体系,让旅客获得更好的体验和满足,鼓励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具备某种专业背景的旅客挺身而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勇于奉献自己的专业技能,让公众受益,让社会更完美。

  面试热点二:村民办寿宴被取消低保

  【热点回放】

  据报道,2018年12月30日,湖北恩施当地有村民为母亲办70岁生日酒,村支两委接到村民举报后,劝阻无效。今年1月,村民将此事反映到该镇纪委,该镇纪委责令村支两委严肃处理。根据村规民约禁整“无事酒”的规定,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取消王某某一家三口的低保待遇,自2月起执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生日酒就是无事酒,正规办酒只包括结婚和丧事,不仅不能超标,还需向纪委报备。

  【积极意义】

  当下,禁止村民办酒的规定,在不少地方都有。此举初衷是好的,通常是为了遏制当地的酒席乱象、移风易俗。在我国,低保制度原本是专门针对生活困难群众实施的一项兜底性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背景下,如果一方面身为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另一方面又大操大办“无事酒”,当然不合理,也不应该是制度所允许的。

  【存在问题】

  但是,我认为这里有三点需要商榷:

  第一,村委会用取消低保的方式,对办寿宴这类的办“无事酒”行为予以惩罚,不合规不合理。理由一是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享受低保的决定性因素是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法规并未规定低保户不能办酒席,村民办酒属于私权领域,公权力不能随意干预;理由二低保的发放单位是民政部,村委会显然不能决定取消与否,这属于违规操作。

  第二,办酒不等同于大操大办。因操办“无事酒”而取消相关村民的低保待遇,这种将“无事酒”与“低保”挂钩背后的逻辑就是——办“无事酒”,可能涉嫌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问题。我认为,在完全不考虑所办酒席的具体事由、宴请规模、开支花费的情况下,便将除了红白喜事之外的其他办酒行为简单一律视为“无事酒”,显然不够合理规范,也缺少说服力。

  第三,移风易俗不等于罔顾民俗。为70岁老人办寿宴是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的体现,是儿女孝顺父母的真实表达,对高龄老人是一种爱和尊敬,只要没有铺张浪费,这种传递亲情的办酒,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民俗乡情中有很多积极向上的传统文化,是值得保护的,而不该为了便于管理而一律禁止。即便是一些落后的民俗,也应该考虑民情民意循序渐进的改良,我仍记得,当年部分地区强行落实绿色殡葬酿成老人为了土葬而频频自杀的惨剧,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改革的初衷虽好,但也要注意方式和力度,否则就违背了我们改革的初衷。

  【提出建议】

  所以,我认为,将“无事酒”与“低保”挂钩,并非完全不可行,但要将这种挂钩真正做好,使之充分合理合法,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又不是简单操切为之,而必须确保其规范性,不仅要在实体上充分证明相关“无事酒”的奢靡铺张性质,也要确保“取消低保待遇”审批程序上的规范性,以保证充分合法合规。

  当然,在没有出台规范性的制度之前,以取消低保的方式去移风易俗,显然不是良策。不论是村委还是镇政府亦或是上级相关部门,须出谋划策,应以宣传引导为主,严以用权,引导百姓形转变传统观念,助力新风尚的形成。

  面试热点三:治理“霸座”

  【热点回顾】

  针对此前发生的多起“霸座”“霸铺”等事件,2019年1月,铁路公安局联合治安、法制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旅客列车常见警情处置指引》,从现场处置要求、基本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加以明确,为规范列车警情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对号入座是乘坐列车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持列车秩序的基本要求。

  此外,针对“霸座”,《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给出明确法律“说法”,率先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全国性法律应对开了个好头。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女旅客刘某因“霸座”,被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处罚。

  【热点解读】

  “霸座”等乘车不文明行为不仅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而且已经对相当一部分乘客造成实际的影响。若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极大地危害良好的社会秩序,降低人民生活的幸福感。

  治理霸座现象、遏制社会歪风,我们要多措并举,治标治本。

  一是从管理制度上补充完善,让霸座之人无机可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此前处理此类事件的管理方法,铁路部门对霸座当事人给予了经济处罚,并将其纳入失信人系统。同时加大了站车管理配合和工作人员巡视检查的力度。通过广播、视频、三维图像等多种方式反复宣传旅客乘车规定、制度,增强旅客的公德意识、道德意识、自律意识,营造和谐、温馨的旅客乘、候车环境。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违法成本,让霸座之人无胆可霸。在如此短的时间里,频频曝光各类霸座事件,不能不说惩处手段过轻也是一条重要原因。随着公安以及铁路部门惩治力度的加强,失德的人不敢再强行霸占座位,从根本上维护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综合管理力度,科学执法水平。比如加强列车工作人员、乘警培训,铁路工作者的办事能力。如果再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立刻亮明身份,讲清座位位置,请霸座人离开。如不服从,应警告并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告知其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法律后果,即可以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仍不服从,应强制离座,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列入黑名单。以此类推,必然让霸座当事人畏惧法律的尊严和约束,不敢逾越法律的红线。

  四是善用道德的力量。在一些“霸座”事件中,“霸座”往往是从初期的“试探”到后来的“赖皮”。在此过程中,同车厢的其他乘客如果能积极劝导,并配合乘警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化和约束,就能在程度上将此类行为及时消除。此外,广大新闻媒体除了对已发生的“霸座”现象进行谴责、批评外,还应该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助力营造良好和谐的车厢环境。

  我们相信在铁路和社会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各种霸座事件能够得到根本治理,源头治理。杜绝霸座现象,我们有的是办法。

  面试热点四:重拳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热点回顾】

  2018年12月12日是周洋的三周年忌日。三年前,内蒙古女孩周洋的父母误信权健疗法,耽误了周洋的癌症治疗,最终她不幸离世,年仅4岁。离奇的是,周洋过世后,一份宣传文件反而宣扬“周洋生殖细胞瘤被权健秘方治愈”。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天津权健公司再次推上风口。12月26日凌晨,权健回应“百亿保健帝国权健”文章,称丁香医生诽谤中伤,要求撤稿并道歉。但其回应称: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2019年1月1日,针对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继权健、华林、天狮相继被查之后,直销公司无限极再爆雷丑闻。

  乱象丛生的“保健”市场终于迎来接受重拳整治的时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8日召开联合部署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由此拉开各部门协同联动、猛药治疴的序幕。

  【热点解读】

  1.积极意义。

  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非法传销……“保健”市场酿成今日沉疴,可谓积久之弊。这次“权健事件”只不过是挑破了这个行业的脓疮,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并最终成为果断“亮剑”、为其刮骨疗疾的“药引”。

  如果说在“权健事件”曝出后,天津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核查、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是让公众看到了法律权威的彰显和市场正义的伸张,那么,以“权健事件”为契机,国家13部门对“保健”市场乱象展开联合整治,则是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体现出“权健事件”的积极意义。“禁止对保健品评比、评优”“不搞运动式执法”“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防止死灰复燃”……从行动部署时有关部门的表态中,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决心,也看到有关部门治根本、求长效的力度。

  2.原因分析

  “保健”市场乱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是企业见利忘义,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不惜违法经营、悖德牟利。第二是监管失之于宽。这里面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如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也有监管部门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的因素,同时一些监管部门长期执法不严、消极纵容也难辞其咎。第三是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不强。一些保健品企业在营销中肆无忌惮夸大其辞,借用免费讲座、体检等噱头推销产品已是多年来的惯用伎俩,媒体也多有报道,但是仍不断有消费者上当受骗,不能不说与其缺乏科学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受害后不肯、不敢维权有很大关系。

  3.治理措施

  “治病必求于本”。要想重建一个规范、有序、诚信、繁荣的保健市场,就必须既以雷霆之势,坚决斩除市场乱象之草,又要以长远求治之心,修法、建制、铺路、化淤,除去乱象滋长之根。

  一要建立严准入、界限清的法律体系,使市场有法可依;

  二是建立“牙尖齿利”、反应敏锐的监管体系,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强监管的震慑作用;

  三是建立共享、共治、共建的诚信体系,增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治理联动,让不讲商德的失信者真正“不知其可”,在市场上难立足、难跨界、难隐身;

  四是建立倡理性、重科学、有效监督、有力维权的投资者权益维护体系。这个体系既有普及保健医学常识、倡导科学理性消费的教育功能,又有畅通监督渠道、发动公众参与、鼓励依法维权的支持作用。

  我们期待并相信,身染重疾的“保健”市场在有关部门的协力“会诊”、猛药施治下,会除弊兴利、根除病灶,重现康健之体,真正成为公众健康的守护者。

  面试热点五:无故拒载最高罚款2000元

  【热点回顾】

  在10月30日召开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第一次审议。其中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了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无故拒载最高罚款2000元。按立法程序,条例(草案)还将经过至少两次审议和修改,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出台(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热点解读】

  (一)结合政策出台背景对政策进行

  出租车拒载,可以说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通病。之所以会有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与一些遭拒载的市民没有及时投诉,主动放弃维权机会有关系。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出租车企业及交管部门,对出租车拒载等违规行为,长期抱有围观的态度,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容,导致一些出租车司机视拒载为一种习惯动作。

  如此语境下,广州加大对拒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无故拒载最高罚款2000元,具有的警示作用。

  (二)论证罚款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出租车企业,都忽视了出租车的基本属性——其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补充,具有的公益性,也享受政府的补贴。既然政府提供了补贴,就表明政府在向出租车企业花钱买服务,出租车也承担了的公共服务职能,就不能一味地以牟利为目的,理应向市民提供低价优质的服务。换言之,一些出租车司机使用拒载等低劣手段去伤害市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理应受到处罚。

  (三)论证罚款的合法性

  事实上,对于出租车拒载行为,国家和地方均制定了专门的处罚规定。

  比如,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又如,《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凡因拒载等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再如厦门出台规定,对出租车拒载行为,既罚司机又罚车,出租车车轮上锁,示众七天不得营运,这可以说是一种创新之举,了拒载的成本。

  可见,重罚出租车拒载行为,具有样本意义。

  (四)跳出政策,针对拒载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我认为,对于出租车拒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需要完善法律规定,还需要加强监管手段和规范措施。

  首先,各地应根据人口的增长速度,增加出租车的数量,减缓私家车的增长速度,把更多的道路资源留给出租车,使城市堵车现状得到改善,缓解“打车难”。

  其次,乘客在遭遇拒载时应及时投诉,社会应给予谴责。

  再者,出租车公司应严格执行出租车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教育管理和出租车的运行监管,实施动态考核制度,并实行服务质量与从业资质挂钩,严格按照运行时间进行考核;特别是,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拒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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